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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:职工家庭人员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事项告知单

2017-05-25 18:12

职工家庭人员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事项告知单

一、设定依据:

1. 嘉公积金[2014]31号文

二、提取条件:

1.职工家庭人员(本人、配偶及未**子女)患重大疾病;重大疾病须符合下列规定:

(1)社保部门发放《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**规定病种门(急)诊专用病历》的病种(以下称规定病种)。目前规定病种为:***功能衰竭(尿毒症)、恶性肿瘤放化疗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血友病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器官移植抗排异、重度精神病、肺结核辅助性治疗、儿童孤独症、***机会性感染等10种。如遇规定病种作出调整的,以新的规定为准;

(2)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。

2.职工及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;

3.仅限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;

4.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用。

三、提取需提供的资料:

1、规定病种提取所需提供的资料:

(1)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;

(2)住房公积金龙卡;

(3)职工本人身 份证;

(4)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;属未**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、子女关系证明;

(5)《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**规定病种门(急)诊专用病历》;

(6)社保部门出具的一个年度内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证明。

2、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需提供的资料:

(1)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;

(2)住房公积金龙卡;

(3)职工本人身 份证;

(4)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;属未**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、子女关系证明;

(5)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印章的《诊断证明书》;

(6)加盖就诊医院印章的《出院记录》或《出院小结》;

(7)加盖就诊医院印章的出院医疗费结算清单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《嘉兴市基本医疗**、离休干部医疗专用拨付单》。

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,除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、住房公积金龙卡外,均需查验资料原件,留存复印件。

四、提取办 理时限及可提取金额规定

1、规定病种每年提取一次。每次提取金额为一个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。

2、其他重大疾病自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 理提取手续。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。

以上可提取金额以职工个人(含配偶)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,取至整百元。

五、办 理程序:

1、职工持相关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。

2、职工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窗口提交申请资料。

3、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。

六、受理时间:

1.每月4日至月末(法定节、假日除外);

2.业务受理日受理时间,按市级机关休息时间执行,下午下班前一**停止受理。

七、**时限:即时办 理

八、收费标准:无收费

九、服务**(语音查询)电话:12329

十、监督电话:0573-82099535

十一、受理地址:会展路408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