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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: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告知事项

2017-05-25 18:12

一、设定依据:

1、国务院令第350号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;

2、浙江省人大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》;

二、办 理条件:

1、**自住住房;

2、无逾期贷款;

3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清个人住房贷款,借款人及配偶从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,以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限;

4、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定期住房贷款,借款人及配偶从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存储余额,若单方缴存公积金,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及还贷额不得低于2.5万,若双方缴存公积金,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还贷额不得低于5万。使用自有资金偿还的,还贷额应满足合同约定的金额。

三、提供资料

1、借款人及配偶单位盖章的提取公积金申请书;

2、借款人及配偶身 份证(原件和复印件1份);

3、借款人及配偶结婚证(原件和复印件1份);

4、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(偿还商业性贷款);

5、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(偿还商业性贷款)。

6、余额证明(偿还商业性贷款)

四、受理时间:

1.每月4日至月末(法定节、假日除外);

2.业务受理日受理时间,按市级机关休息时间执行,下午下班前一**停止受理。

五、**时限:即时办 理

六、收费标准:无收费

七、服务**(语音查询)电话:12329

八、监督电话:0573-82099535

九、受理地址:会展路408号